(2017)陕0524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陕西洽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4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住所地合阳县黄河路。法定代表人贾守刚,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陕西洽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智博,该公司招商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合水保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洽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本院递交了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合水保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作出的合水保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陕西洽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对被执行人陕西洽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合水保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