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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文波与卢晓艳、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波,卢晓艳,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26号原告:卢文波,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晓艳,女,3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磊,男,32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卢文波与被告卢晓燕、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卢文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卢文波负担。审判员  谷聪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慧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