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文波与卢晓艳、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波,卢晓艳,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26号原告:卢文波,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晓艳,女,3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磊,男,32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卢文波与被告卢晓燕、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卢文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卢文波负担。审判员 谷聪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慧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