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483号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大街北环卫局东。法定代理人:陈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梅,身份证号码不详;女,汉族,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周 娜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