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叶良就与余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就,余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432号原告:叶良就,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余国梅,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叶良就与被告余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叶良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良就以与余国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良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叶良就负担。审判员 苏启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