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小云与郝徐花、郝前平、杨粉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云,郝徐花,郝前平,杨粉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高小云,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徐花,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前平,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粉孝,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8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小云与郝徐花、郝前平、杨粉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郝徐花、郝前平、杨粉孝向申请人高小云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由申请执行人郝徐花、郝前平、杨粉孝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执行费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