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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懿与任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懿,任明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758号原告:袁懿,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琦,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袁懿与被告任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明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所欠借款逾期利息5.5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日-2017年3月1日,50万*0.5%*22个月=5.5万元,以后继续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0日,任启良以筹建机电设备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在蒙城的家中将50万元现金交给借款人任启良,任启良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如果逾期不能还款,任启良自愿将矿务局分配的新房一套抵账给原告,并将其缴纳购房款30万元的两张收据原件交于了原告。2015年4月15日,任启良在尚未签订购房合同也未选取房号的情况下意外死亡。此30万元购房款现存放于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子任明琦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由于该笔欠款为被继承人任启良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被告任明琦应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任明琦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任明琦的父亲任启良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如逾期不能还款,任启良自愿将矿务局分配的新房一套抵账给原告,并将其缴纳购房款300000元的两张收据原件交给原告。任启良于2015年4月15日死亡。任启良未有偿还该笔借款。另查明,任启良的家庭人口信息,其妻子仇恒鹏,儿子任明琦。任启良与仇恒鹏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9日登记离婚。2015年11月9日任启良之子任明琦经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以(2015)皖淮国公证字第4450号公证书,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放弃对其父亲任启良遗产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任明琦的人口信息、任启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信息、户籍信息、2015年3月30日借条一份、淮北市矿业集团房款收据两份、离婚登记审查表、离婚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淮北市遗体火化证明、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2015)皖淮国公证字第4450号公证书、《任明琦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袁懿与任启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任启良已死亡,任明琦为其法定继承人,虽然任明琦放弃继承权,但原告袁懿有证据证实任启良尚有遗产,任明琦应在继承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袁懿主张任明琦在继承任启良遗产的份额内清偿5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任明琦在继承任启良遗产的份额内清偿利息的诉请,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1日起付至还情款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明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任启良遗产的份额内清偿原告袁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付至还情款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息);二、驳回原告袁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任明琦在继承任启良遗产的份额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扣芹审 判 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