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胜与刘雪梅、申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刘雪梅,申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86号原告:郭胜,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梅,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申玉珍,女,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原告郭胜与被告刘雪梅、申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刘雪梅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高新区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