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丹与沈阳滕源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丹,沈阳滕源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079号原告:孟丹,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滕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15号。法定代表人:董友富。原告孟丹与被告沈阳滕源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孟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丹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