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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占华与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华,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朱占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委托代理人:冯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朱弘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占华与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四川省南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收取了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76207580元,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又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XXXX)。合同签订后,因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资发【2015】xx号文件告知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提起了诉讼,要求南充市国土志资源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退换土地出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应退土地出让金4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