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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子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子盛,张云英,蔡家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子盛,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云英,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家时,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子盛、张云英、蔡家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