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277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现年36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松鸣镇。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现年46岁,农民,不识字,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有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