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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277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现年36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松鸣镇。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现年46岁,农民,不识字,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有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