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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罗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619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罗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