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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王宁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宁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583号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长江路与丝绸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1441727W。主要负责人:陈西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宁各,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被告王宁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春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