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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群力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李士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群力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李士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90号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津塘公路8号桥盛华储运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李军兴,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北京群力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西街**号。经营者:朱兵,董事长。被告:李士中,男,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北京群力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李士中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被告北京群力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