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魔芋公司),住所地为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0007243Q。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实业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工业区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60672010M。法定代表人:赵西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致力魔芋公司与花果山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花果山实业公司已经履行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花果山实业公司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赔偿款22万元的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