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797号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富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62538。法定代表人:何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阳,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番中公路多宝路段锦标路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28647N。法定代表人:吴双燕。被告: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金鲤路6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161931。法定代表人:冼焕珍。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金鲤路6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257049。法定代表人:江广标。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50元,减半收取11975元,由原告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