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必云、林吉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必云,林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593号申请执行人:顾必云,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林吉道,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顾必云与林吉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吉道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吉道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