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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沈日明与张秋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日明,张秋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687号原告:沈日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秋霞,身份不详。原告沈日明诉被告张秋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