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沈日明与张秋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日明,张秋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687号原告:沈日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秋霞,身份不详。原告沈日明诉被告张秋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