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申请黄俊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黄俊璐,刘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负责人吴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俊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拓,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俊璐、刘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俊璐、刘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黄俊璐、刘拓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俊璐、刘拓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