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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796号之二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承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32元,减半收取24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宏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