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媛红与谢红华、刘孟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媛红,谢红华,刘孟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764号原告吕媛红,女,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梁浩,系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创,系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红华,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刘孟和,男,住址同上,系谢红华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媛红诉被告谢红华、刘孟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媛红负担。审 判 长 :何玉森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海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