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与肖万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肖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204国道582K+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姚绍兵,该单位所长。被执行人肖万义。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肖万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房产搬迁公告,但因被执行人肖万义下落不明,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