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赔偿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