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守国与朱丽丽、许开林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国,朱丽丽,许开林,王超,朱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722号原告:蒋守国,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丽,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许开林,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超,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朱雷,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蒋守国与被告朱丽丽、许开林、王超、朱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蒋守国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蒋守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守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计2582.5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