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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451号原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晨光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9992812XF。法定代表人:李志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石文凯,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方家营镇南方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361869535。法定代表人:白明垠,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