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业琴与张军、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业琴,张军,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753号原告:董业琴,女,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加树,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陈晓玲,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张军妻子。原告董业琴与被告张军、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业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加树,被告陈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20万元,自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还清时止,本金10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陈晓玲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仅支付几个月利息,本金未付。2015年11月23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两被告只支付3个月利息。被告借原告的30万元,其中15万元通过董业玲银行账户汇给陈晓玲,另15万元通过原告银行账户汇给陈晓玲。现原告向被告催要本息未果即诉讼。被告张军未作答辩。被告陈晓玲辩称:我没有借过原告钱,我一不搞投资二不做生意,原告没有理由借钱给我,且汇款单日期与借条日期不吻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两被告原本相识。2014年8月起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0月,原告通过堂妹董业玲账户向陈晓玲账户汇款10万元、5万元,2014年10月、2015年1月,原告通过自己账户向陈晓玲账户汇款5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2015年4月23日,陈晓玲向原告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二分,三个月结息一次,现利息已付至2016年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二分,三个月结息一次,现利息已付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所借本金均未偿还。现原告向被告催要本金及下余利息未果即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并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两被告对借款本息应负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玲、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董业琴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20万元,自2016年1月24日计算至还清时止,本金10万元自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晓玲、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