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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贞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贞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贞杰,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贞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尊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贞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贞杰和郝某、曾某等人在尤溪县城关镇钱柜KTV喝酒,期间叫了被害人何某灼等人到KTV陪酒。次日0时许,杨贞杰准备送曾某回家,走到包间门口时听到何某灼要求郝某支付陪酒费后,就无故将何某灼手上的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抢走,何某灼向杨贞杰索要手机,杨贞杰拒绝归还并殴打何某灼,殴打期间将何某灼的苹果6S玫瑰金手机砸向KTV大厅大理石台面,导致何某灼的苹果6S玫瑰金手机完全损毁。2017年3月30日,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苹果6S玫瑰金手机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45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杨贞杰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杨贞杰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灼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灼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贞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苹果手机6S玫瑰金一部(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就医材料复印件、缴款凭证复印件、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被害人何某灼的陈述;证人许某、郝某、谢某、曾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贞杰的供述和辩解;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认定[2017]23号《关于被毁坏的苹果6S手机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贞杰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人民币3145元,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贞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贞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贞杰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贞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詹学积书 记 员 何素红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xingfa?/?200311?/?20031110213247.htm”t”_blank?)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