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948号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武汉境霖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红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