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黎远江与钟嘉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远江,钟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黎远江,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钟嘉毅,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黎远江与被执行人钟嘉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黎远江与被执行人钟嘉毅已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嘉毅当庭履行8275元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黎远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1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