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宪印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宪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福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4659号原告何宪印,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力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北55号。负责人钟志伟。被告张福顺,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宪印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张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宪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宪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宪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宪印负担。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