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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委托代理人:程凌,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该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饶文谦,男,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该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176号。负责人:邓志军。委托代理人:王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庆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6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军队土地出让,社会影响性重大,是广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