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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洪庆、卜凡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庆,卜凡星,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庆,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凡星,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法定代表人:丁兆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晓,男,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南、兖州路西(沁园小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5438497R。法定代表人:时培春,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永庭,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王洪庆因与被上诉人卜凡星、原审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19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庆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洪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上诉人王洪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刘丽艳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