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罗延新与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学良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延新,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50-1号申请执行人罗延新,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兴安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章学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学良,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汉滨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原告罗延新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学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学良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罗延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学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8296088455XXXX、955998296013907XXXX)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学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8296088455XXXX、955998296013907XXXX)的存款5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