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803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史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史会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03民初4479号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乾益村。负责人:咸爱莲,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深,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史会珍,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史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被告史会珍已履行给付义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管爱军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