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晓鼎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晓鼎百货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99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晓鼎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2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述广。委托代理人:周鸿,该百货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晓鼎百货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洋书 记 员 李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