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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苏振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山,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苏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财保65号申请人:王玉山,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付前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苏振林,男,汉族。申请人王玉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申请人王玉山所有的现停放于被申请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的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担保人甘肃宏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玉山所有的现停放于被申请人酒泉亚飞汽车永盛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的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期限至2019年8月13日。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玉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