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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吴优、陈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吴优,陈晓,周庭才,汪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被执行人吴优。被执行人陈晓。被执行人周庭才。被执行人汪学洪。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吴优、陈晓、周庭才、汪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0045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吴优、陈晓、周庭才、汪学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庭才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周庭才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XX-X号综合楼XXX、滨海县东坎镇友创滨河湾X-XXXX室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学洪名下位于滨海县友创滨河湾A-XXXX、宝丰商博城X-XXX室房屋;因申请执行标的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且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因协商处理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