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39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坐落于昌图镇东街23组的房屋归原个人所有;2、要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国林与原告张肃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刘悦、次女刘岩、长子刘文博;被继承人刘国林父亲刘万会于1985年5月去世,被继承人刘国林母亲刘马氏于1993年10月份去世。被继承人刘国林于2017年5月6日病故,留有遗产登记于张肃名下的坐落于:昌图镇东街23组(幢号32、房号252、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5层、所在层数5层,建筑面积66.21平方米,房权证昌图镇字第050**号)楼房一幢。现原告张肃要求确认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悦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该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岩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该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文博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该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肃与刘国林(已故)共同所有的,登记于张肃名下的:坐落于昌图镇东街23组(房权证昌图镇字第050**号,建筑面积66.21平方米)楼房一幢;归原告张肃所有,三被告均放弃继承权。二、三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前协助原告张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肃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迎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