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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丛占忠、李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丛占忠,李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512-1号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魏相安。被告:丛占忠,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告:李树芳,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占忠、李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521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丛占忠、李树芳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