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丛占忠、李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丛占忠,李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512-1号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魏相安。被告:丛占忠,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告:李树芳,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占忠、李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521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丛占忠、李树芳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