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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元杰与邱刚李祥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元杰,李祥玉,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30号申请人胡元杰,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担保人张明鸿,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李祥玉,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邱刚,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元杰与被申请人邱刚、李祥玉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元杰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李祥玉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申请人胡元杰与担保人张明鸿共有的重庆市铜梁区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元杰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祥玉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解除申请人胡元杰与担保人张明鸿共有的重庆市铜梁区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