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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322号原告:张某,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梁东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