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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XX与惠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汉族。被执行人惠X,男,汉族。高XX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高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惠X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