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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金银与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银,张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706号原告:郑金银,男,194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艳红,女,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银诉被告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金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勇审判员 陈士祥审判员 李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霄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