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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长运与龚月春、周有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长运,龚月春,周有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755号原告:龚长运,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龚月春,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周有通,女,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龚长运诉被告龚月春、周有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龚长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长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长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龚长运负担。审判员  盘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世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