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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佟凯、佟承元、关明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佟凯,佟承元,关明昊,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负责人:严贵旭,该行行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佟凯,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草河办事处被告:佟承元,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草河办事处被告:关明昊,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石桥被告:XX,女,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凤凰城石桥南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佟凯、佟承元、关明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常妙语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杨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