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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月与李洪霞、李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李洪霞,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赵月,女,1961年4月20日生,科技局职工,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李洪霞,女,1947年2月3日生,退休教师,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李靖,男,1979年9月26日,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赵月与李洪霞、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霞、李靖给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1本院执行回款17500元。2017年1月9日本院执行回款22600元。2017年6月30日本院执行回款20000元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