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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灿峰申请执行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灿峰,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张灿峰,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831-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聚龙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况静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灿峰申请执行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执5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1万元,以1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土地、房产信息,但已被查封且有抵押。经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欠款50万元,现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灿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因被执行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