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连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柏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柏松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61号原告:上海连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司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柏松,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上海连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柏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王柏松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