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继飞诉王琦、孙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39号原告:杜继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琦,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孙钢,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继飞诉被告王琦、孙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杜继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继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继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继飞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胜审 判 员  杜 谦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亚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