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贵、李劲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李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胡贵,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劲林,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劲林与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劲林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本金69009.4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劲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